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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信于德 · 商譽至上

      商會章程


      ——【達州市達商總會章程】—— 

      二0一七年五月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達州市達商總會。簡稱:達商總會。英文譯名:Dazhou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DZG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由達州市籍在國內外的企業家、外地達州(包括縣市區)商會自愿聯合組成,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尊重社會道德風尚;傳承達州商人的優良傳統,弘揚巴渠文化,凝聚達州商界的力量,促進學習、交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整合達商資源,提升達商形象,謀求更大發展,提高會員企業的競爭力和自身素質,推動各地達商返鄉創業投資,為達州市社會經濟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達州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達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達州市通川區紅旗路1號僑興新城A區2樓。

      秘書處地址:成都市武侯區人民南路四段新希望大廈23樓0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搭建政府與會員溝通平臺,協調會員與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關系,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二)收集、整理、傳遞國家相關政策和產業動態,提供市場、技術、項目推介和投資貿易信息; 

      (三)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為達州籍人士在各地投資、商務活動提供便利;協助會員組織會議、展覽、研討等經濟文化交流及推廣活動,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企業、社團組織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企業發展尋求更多的機遇;

      (五)協助杰出的會員代表的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組織會員參加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學習、評選等社會活動;

      (六)幫助會員牽線融資、開展企業問診、供求發布、信息傳遞、項目推介、人才招聘、講座培訓;

      (七)開辦本會網站、刊物,為宣傳本會、會員形象展示、業務推廣提供服務;

      (八)吸引和引導更多的達州籍企業和人士來蓉投資、發展;

      (九)開展聯誼活動、溝通信息、加深友誼、促進合作。加強本會與達州、成都兩地黨政機關和各兄弟商會、協會的聯系與合作;

      (十)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參觀、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

      (十一)支持、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十二)組織、指導會員單位開展新的業務、組建新的公司,收取團體管理會費;

      (十三)承擔政府部門授權或其他社團委托的事宜。

      (十四)主辦歷屆達商大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相應級別的會費;

      (四)會員、理事及常務理事的申請經秘書處審批同意,即正式入會。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名譽會長的申請經秘書處審核并報會長會議批準。

      (五)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秘書長人選。

      (五)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標準為:理事0.5萬元/年,監事長5萬元/年,副會長5萬元/年,常務副會長8萬元/年,名譽會長20萬元/年,會長20萬元/年;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會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0一七年五月五日達商總會第一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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